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家纺行业自律意识, 维护家纺行业的合法权益和企业信誉,促进家纺布艺行业和谐、健康、有序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家纺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行业自律公约,凡自愿成为杭州临平家纺行业协会的会员或参与本协会活动的家纺企业,都应遵守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家纺行业是指从事家用纺织品生产、纺织品印染及与其相关联的生产、流通、设计研发等相联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避免和制止行业内不正当竞争是协会的基本服务职能,杭州临平家纺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依法从事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行业道德,抵制侵权、限制其他企业的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规范市场行为。倡导企业间团结、互助、协作、维权和自律精神,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共同承担行业责任。
  第六条 倡导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本企业产品价格升降幅度必须合理有度。反对低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成本的低价倾销、损害行业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行为,自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产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动态与可追溯性的监控,向用户和消费者提供质量可靠、健康安全的产品。
  第八条 自觉尊重并维护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一切侵权行为,相互尊重对方的知识产权,自觉抵制和反对模仿抄袭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规范市场行为。
  第九条 在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同时,允许人员合理流动,但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挖拉其他企业的在岗人员。
  第十条 企业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要,不断提高企业的研发能力,不断提高家纺产品的质量,努力发展附加值高的终端产品。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参与同行业国际规则的制定,自觉遵守我国签署的国际规则。
  第十二条 加强行业交流与沟通,共享信息资源,加强行业协作,实行强强联合,形成合力面向未来,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势。
  第十三条 坚持科学、实用、创新的行业理念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营造一个和谐发展、有序竞争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四条充分发挥协会及家纺产业生产基地的作用,加强行约行规建设,树立中国布艺名城的诚信风尚,加强行业内部的有序竞争,共创"杭州临平家纺"区域品牌。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 杭州临平家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家纺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家纺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具体惩罚措施为:
  (1)取消协会会员资格;
  (2)制止其侵权行为,由协会出面禁止其在展会等宣传推广时,制作或展示与侵权产品有关的物品;
  (3)在行业主要媒体或其他信息传播渠道进行侵权通告;
  (4)取消公约会员的同时,即取消其参与国内国外展会及协会组织的其他行业活动的资格;
  (5)情节严重的(指经营产品以仿冒为主的),协会协助被侵权单位进行取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协会协助司法机关进行侵害损失调查,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除赔偿被侵害单位的损失以外,还将予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 杭州临平家纺行业协会有义务对非公约单位对公约会员造成的版权侵害组织调查取证,与相关地区协会组织或司法机关积极阻止其进行侵权伤害行为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版权保护程序:
  (1)将自主研发设计的产品图稿或者样品在协会办公处进行登记备案,有国家专利证书的以专利证书进行登记备案,协会出具登记备案证明;
  (2)版权侵害标准的认定:已有国家专利证书的,以专利为准;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以申请时间为准;没有国家专利的产品,以在协会登记备案时间为准;
  (3)受版权侵害单位在书面提出版权侵害申斥后,协会将组织调查人员在一周内进行调查,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的调查认定书以及处罚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杭州市余杭区家纺产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我区家纺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公约执行机构为杭州临平家纺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杭州临平家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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