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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家纺》第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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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类贸易纠纷频发
发布时间:2011-07-26 访问次数:6564

  类型1 信用证纠纷

  典型案例:我国内地某企业与一印度公司做了一单货价约为7万美元的麻类产品出口业务。该批货物信用证由我国香港一家公司从香港开出。同时按照信用增的要求将提单中的发货人打成该香港公司,但保留了提单、报关单和核销单等原件。发货后印度客户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进而又以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由逼我方大幅降价。我国内地企业经调差得知,该香港公司系印度公司在香港的关系公司,该香港公司坚决不同意退货。我国内地企业处处陷于被动,最后无奈答应降价了事。

  案情点评:信用证可以由第三方出具,但是必须保证发货人一定为我方企业。由于国际贸易经验不足,该企业不仅犯了贸易中的基本错误,同时审单失误,在这起贸易活动中陷入种种被动,承受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析:所谓信用证,通俗说来就是买卖双方事先商定交易条件,如品名、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时间等。然后买家找一家银行(通常就是买家的开户行,或有一定的担保)作为“中间人”,把这些交易条件提交银行,银行据以出具一份文件作为买卖双方交易的依据。国外采购商往往利用我国企业对信用证的信任来钻空子。货物到港之后,采购商所指定的银行应马上汇款,但是,他们有可能通过各种手段给当地银行施加压力或者与之相勾结,以信用证单据和事实交易不符为理由,拒付账款,导致我国企业的货物滞留。我国企业为了减少损失,一般会拍卖、甩卖到港货物,而国外采购商则会获得收购货物的优先权,以低价购得货物。
  国外采购商给银行施加压力的方法很多,比如,以更换合作银行为理由,迫使银行相关负责人让步,同时,国外采购商会利用我国对国外政策、法律、人文和商业规则的不熟悉,事先在合同中埋伏陷阱。另外,国外采购商甚至还会恶人先告状,在产品质量、规格、属性方面找到漏洞,以信用证诈骗名义起诉我国企业,从而增加我国企业实践成本,导致货物积压滞留。
 
  类型2 合同纠纷
  典型案例:某中资企业驻法国代表处,与法国买家签订了一笔外贸合同。法国买家为了达到减少关税的目的,要求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的交易金额低于实际交易金额,用来报关,另外一份合同显示的是真正交易的金额。由于用于报关的合同价格大大低于市场价格,引起了法国有关部门的注意,从而开展调查,法国买家与我国企业均涉案。
  案情点评:中国企业同意签订双重合同,而所签订的实际交易金额的合同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中国企业往往就会很被动,一旦买家恶意欠款,中方只能承担损失,自吞苦果。
  律师解析:上述案例属于“阴阳合同”范畴。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意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这类合同一旦出现纠纷,由于涉嫌协助虚假报关,企业将陷入被动,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甚至会影响欠款的正常追索。建议企业切勿贪图眼前利益、一时利益而签订“阴阳合同”,否则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类型3 财产抵押纠纷
  典型案例:国内某企业与美国一家面料进口企业签订了合约,美国方面表示,由于数额较大,公司资金暂时遇到周转困难,公司在中国也设有分公司,可否以分公司的资产进行抵押,以解决资金短缺难题,中方公司随即同意并签订了抵押合同。然而,数月过去,没放公司代表却莫名消失,中方公司发现,所谓的中国分公司不过是一个空壳,名下没有任何资产。
  案情点评:一般如对方要求以分公司资产作为抵押,企业应通过法律手段先对分公司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律师解析:当国外公司要求以其分公司资产做抵押,原则上很少有中方公司在贸易过程中去核实对方的资产情况。一般来说,中方公司只能委托律师进行资产核查,律师出示调查报告,对国外公司的驻中国分公司的工商注册情况、资产、银行纳税、动产、不动产等情况进行调查。建议企业在相关贸易事务中聘请专业律师对合同中对方的公司进行必要的调查,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进军新兴市场须预知风险
  北京京闵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邢志刚表示,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占我国出口市场比重60%的主要发达国家经济相继陷入衰退,进口需求大幅萎缩。在此背景下我国众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急于通过拓展新市场来扩大贸易量,巴基斯坦等欠发达地区成为目标市场。但企业对新兴市场缺乏足够的了解,套用在发达市场的国际贸易经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导致贸易纠纷甚至贸易诈骗频发,企业损失惨重。梁华介绍,新兴市场是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对象国,也是贸易纠纷频发的是非地,贸易风险指数极高,建议企业一定要事先选择好争议解决方式。
  案例一
  某棉纺集团向印度出云71.5吨纱,金额近10万元,价格条款FOB,合同付款方式为预付30%TT+70%DP。货到港口两个月,期间货物价格暴跌,收货人不付款不提货,不同意退运或转让,产生了非常高的港口费用,导致我国公司蒙受相当大的损失。
  律师解析:按照印度政府规定,出口到印度的货物,必须有原收货人出具NOC证明,才能修改收货人并专卖他人或转运。一旦货物到达前市场发生动荡,买家往往利用此规定恶意欺骗国外客户,从而以差价赚取利润,想尽办法违约,逼迫中国公司降价。此时货已运至印度,且由于印度海关规定,如果货物到港3各月无人提货,就将被海关拍卖。对此,我国企业无奈只好“认宰”,最终接受降价条件息事宁人。
  
  案例二
  某中资企业与巴基斯坦订立了面料贸易合约。当中资企业把面料发走到港后,对方以质量未达标、规格不符合为由,拒绝提货付款。中方无奈将货物存放在当地港口等待处理结果。然而,由于巴基斯坦的港口存放费用极高,结果,官司处理完毕后,中方付出了高昂的货物滞留费用。
  律师解析:巴基斯坦1969年海关法规定,在货物到港进口商拒绝提货的情况下,出口企业转卖或退运货物均需得到原进口商(货主)签署的“无异议证明”,但巴海关退运手续非常复杂,耗时很长。如果货物到港后一段时间无人认领或者滞港费用累计到一定程度,海关将作无人提货(无主货)处理,有权拍卖该批货物,拍卖所得充抵仓储费等相关滞港费用。而货物被拍卖时,在同等条件下原进口人为优先购买入。因此,巴恶意进口商可以待货物到港后以各种借口拒绝付款提货,无耻要求降价,有的甚至不索要提单,拖延至达到海关无主货拍卖的条件。期间由于无法得到巴进口商拒绝提货的签署无异议证明,我国企业无法退货或转售,此类为中巴贸易纠纷的最常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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